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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一、减轻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本辖区或本部门内的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要经常深入基层、农民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和制定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确保农民负担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安排人员查处,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涉农收费部门责任制

各级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卫生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应当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和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二)教育部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负责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建设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建房农民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五)环保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乱污染费收费等问题。

(六)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户口本、身份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七)卫生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新生儿出生乱收费等问题。

(八)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成员单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职责制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纪委、监察。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涉案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工作。

2、组织、人事。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积极运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干部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党委办、政府办。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有关文件,对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物价。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按照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制定程序,制定收费项目、价格和标准;负责检查处理涉农收费与价格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公示工作;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5、财政。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对各项涉农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及各项惠农政策;负责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6、农业。参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政策文件的起草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农民负担监管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业系各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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