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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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取“—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集资金。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确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资金,偿还村组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无正当理由,农户不得拒交。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予减免。
5、管理与监督。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并实行专帐管理。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县市区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
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从2005年起,我市涉农补贴(含补助)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围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通知》(常政办明电[2007]61号)文件规定,凡涉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各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围。
3、补贴“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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