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四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下列作物:
(一)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粮、—1—杂豆、蔬菜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种;
(二)繁制种风险较大的品种及其亲本;
(三)适宜备荒的作物品种。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5年无制售假冒伪劣种子情况,无种子质量重大事故。
(五)承担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储备任务的应是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第六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农业部每年1月上旬下达翌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各承储省份储备的作物、品种类型和数量;
(二)相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储备计—2—划,公开、择优确定作物品种及承储单位,于2月上旬报农业部审核;
(三)农业部审核后,于3月上旬下达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并与相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签订一级储备合同。相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于3月中旬前与承储单位签订二级承储合同。
(四)农业部4月上旬公布翌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相关信息。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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