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是指由自治区民政厅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坚持集中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是指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和由自治区民政厅安排代储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依据全区救灾物资储存数量,参考上年度受灾等情况,于每年3月和10月中旬确定下年度购置计划。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足额列支采购经费,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购置计划通过政府采购,购置救灾物资。
第七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每年实际采购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管理储存自治区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误餐补助费和物资入库检验产生的费用等项支出。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要做到,每批物资都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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