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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有关规定[最终版]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未完,全文共2948字,当前显示8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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