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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单位(书报刊亭、电子出版物)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

单位设立审批

2014-06-1410:33:36

1、项目名称。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2、实施主体。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对申请设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审批。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审核。

3、审批对象。全区申请设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的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和个人。

4、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将该项改为后置审批。

5、审批条件: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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