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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鼓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并按上级规定予以适度配套支持。鼓励各行政区、开发区为市级立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

(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三)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意见

(四)下达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文件

(五)监督项目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六)实施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组织对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四)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体绩效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资金管理

(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按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八条受托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

市科技局采取委托下放、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在项目立项、监理、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第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需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联合发布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指南需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等内容。指南提前发布,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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