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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本站推荐]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九条

项目前期务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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