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本站推荐]
【发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生效日期】
2006-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卫生部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
第三条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第九条第九条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的标准安排建设。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标准清单依据填平补齐原则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此次建设原则上不扩大县中医医院现有床位规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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