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单位。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受市城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制定养护考核标准及办法,定期实施检查考核。
第四条下列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一)市、区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10000m2以上或年养护经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绿地项目(不包括专类公园、苗圃);
(二)已向社会进行招标养护的项目。
第五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实行招标单位负责制,招标单位为园林绿化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六条招标人需要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应当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予以登记: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确定接收单位,施工单位保活期满一年且整改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所需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已具备;
(三)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四)养护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七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需事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宁波市城管网、宁波园林绿化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信息,告知养护项目规模、相应条件、资质要求情况和获取招标相关资料方式等内容。
公开招标的,经资格审核有效的投标单位应当不少于三家,少于三家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信息,或经市园林局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应当将报名并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作为投标邀请对象。
当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规定招标数时,招标单位应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
采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护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原绿地养护单位或其他招标绿地的养护单位;
(二)在养护周期内,市级养护管理考核中,考核分数有3次达到98分以上,其他在95分以上的。
发出邀请投标书后,实际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的: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计划、方案及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局审定;
(三)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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