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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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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1月6日公布,将于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二○○四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本市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前款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实行招标方式的,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未完,全文共5249字,当前显示1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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