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望发〔2013〕3号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居民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共新建县委、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长堎国土所、镇林业站、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长堎国土所、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2、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新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3、成立望城镇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4、成立望城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它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的领导担任。
5、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巡查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6、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7、我镇省庄、文全、小桥三个村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门独户的村民住房,以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形式统一还建或安置。对其他地区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村民群众自愿要求整村拆建的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8、沿高速公路两侧、沿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沿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住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00㎡,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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