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18:设备管理标准
qb中铁十一局株桥南山口制梁场企业标准
qg/qz03.02-2002
设备管理标准
编
制:罗文斌审
核:罗勇批
准:马永杰受控标识:发放编号:
2002-08-08发布
2002-08-10实施
中铁十一局株桥南山口制梁场发布
设备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操作、保养、维护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场设备的管理。1管理职能
设备管理由技术部负责组织。2管理内容与要求
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对固资设备的登记领用、使用、转移、闲置及封存、租赁与调拨、报废、帐卡管理等做了规定。1固资设备登记领用
1.1设备管理部门对新设备进行清点检查,确定设备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领用。
1.2使用单位领用设备时,必须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单,并由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才能领用。设备领用后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人员。
1.3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台帐。2固资设备的使用
2.1使用设备要正确操作,精心维护,科学管理,及时检修,保障设备完好和安全可靠。
12.2设备操作人员通过安全教育,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凭证操作。
2.3所有设备均应定人定机,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3固资设备的转移、闲置及封存
3.1固定资产设备转移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报经主管经理批准,由接收单位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技术部、调出单位及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实物转移。
3.2凡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场设备二年以上不能使用的(备用设备除外),为闲置固定资产设备。
3.3对闲置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送设备主管部门,由技术部作出技术鉴定,报主管经理批准后,将闲置设备退设备库保管。对不便于退库的设备应就近封存。《设备封存(启封)报告》见附1。
3.4设备因生产任务不饱满造成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应列为封存设备。连续一年以上停用设备为长期封存设备。
3.5凡列为封存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出封存申请,报技术部审核批准。对已批准长期封存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就地封存,并贴上“封存设备”标记,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封存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财务部门停止对封存设备提取折旧。
3.6封存设备的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并报技术部审核批准。设备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开始计提折旧。
3.7未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启用封存设备。
4固资设备的租赁与调拨
24.1设备租出场外或租入场内时,需经主管经理批准,由技术部签定合同,并经财务部门会签后,做为核收或支付租金的依据。
4.2设备在内部调拨,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各有关部门(设备、财务调、调出、调入、档案)据此进行交接和帐项处理。
4.3闲置设备可以调剂转让,但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主管经理批准。由设备库开转售单,财务部门负责收回其价款,转入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并相应冲减闲置设备。
4.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偿调拨办理a.场内部不同款源单位之间的调拨;b.与场外单位之间的调拨。5固资设备的报废
5.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
a.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b.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c.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d.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e.因能耗过大,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f.因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的;g.国家明令淘汰的。
5.2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由主管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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