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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事业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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