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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渔发[1995]8号【发布日期】

1995-02-15【生效日期】

1995-0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农渔发〔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业公司及有关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业经农业部批准,现予发布执行。1989年农业部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督船等。

(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

(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

(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

第六条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七条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第八条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船舶;

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船舶。

第九条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条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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