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
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本市市级财政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为2006年至2020年期间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配套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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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部门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二)下达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审计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并负责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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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市科技创新部门制定配套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受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配套对象及项目时间范围
第九条配套资金只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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