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财政厅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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