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财政厅
《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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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3、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中,可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
(三)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坚持“多干多补,先干后补,引导投入、重点倾斜”的分配原则。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计算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改造现状、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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