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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5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1-05-04【生效日期】

1991-05-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和各县级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应负责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条第六条各类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七条第七条道路管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道路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的原则进行;

(三)同类管线应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应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设置在道路下的各类管线的位置一般为。排水管道和综合管线(沟)沿机动车道布设;供水管道和燃气、热力管道沿非机动车道布设;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沿人行道布设。在已建有各类管线的道路新建管线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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