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续管理风险建议
为加强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结合现行规章、制度,针对一般纳税人管理各环节中的风险要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环节业务概述:
对提出申请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风险要点:
(一)“应当”和“可以”提出申请的风险应当提出申请的情况: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3.按照政策规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适用本业务。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可以提出申请的情况: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风险管理建议:
1.对应当提出申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的义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年应税销售的监控,对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履行告知义务。
对按照政策规定必须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
(二)实行辅导期纳税管理的风险实行辅导期纳税管理的条件:
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风险管理建议:
对新登记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三个条件,缺一即不得实施辅导期管理。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辅导期管理的,须满足四个条件之一,同时应有相关处理决定文书,方可实施辅导期管理。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的风险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风险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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