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8]72号【发布日期】
1998-10-27【生效日期】
1998-10-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8〕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用地需求与土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但近几年,我省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消化利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已有闲置土地及时处理,并防止闲置土地行为的再发生。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
二、界定闲置土地的范围。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未完,全文共2116字,当前显示6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