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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意见

2011-11-118:48:45来源:调研室

鲁政发〔201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持续升值、税费负担偏重、融资成本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个别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绷紧,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清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复杂严峻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推动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战略的实施。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推动金融与财税政策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杠杆作用,更多通过财税手段推动金融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贷款监管和用户监测,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进行承诺,不抽贷、不压贷,对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贷款授信。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放贷能力。

三、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职责。政策性银行要根据自身市场定位,找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合点,大力发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向总行申请单独匹配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探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新方式、新领域。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城市商业银行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50%;村镇银行要坚持微小银行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当地金融服务需求开展业务,切实加强对涉农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互助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主要任务,在服务“三农”的同时,要把其余贷款全部投向小型微型企业。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各类融资业务提供增信服务,加强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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