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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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2-12发布文号: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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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
公安部
卫基妇发[2001]45号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1995年11月6日,卫生部与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对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起到重要作用。5年来,《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较好。但各地反映,对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办法应作出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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