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总平面1份(3)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需《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4)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5)单体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6)综合竣工测量资料2份(7)上环节我局审查意见及附图。
去当地规划局咨询,领个表,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组织验收了。
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一)申报人到窗口提交:
1、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前置”条件。(1)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2)项目竣工平面布置图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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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