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召开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内部评审会议,研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审查资料和验收标准,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一、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请局长批示验收领导组织验收。
2、各方主体自检及初验。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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