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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E5%8F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8〕136号【发布日期】

2008-09-28【生效日期】

2008-09-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08〕1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核准;三是指导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确定试点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复审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未完,全文共4436字,当前显示1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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