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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未完,全文共1848字,当前显示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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