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信息化与工业融合示范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292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示范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活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12
(二)示范区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两化融合现状、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
(三)示范区工作方案及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所在地两化融合发展规划、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对推进两化融合政策支持或经费保证的有关文件等。
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1060字,当前显示3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