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2月9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区。
第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当地“科教兴国”的特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全国性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行协调指导;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受理和承办新建开发区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开发区的办区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开发区迅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开发区综合改革,开发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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