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区认定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认定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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