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发〔2009〕11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属各医院,兰州大学第
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和量化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从省卫生厅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建立档案,量化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要统筹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按照属地化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量化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入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内,归档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不良执业行为的基本事实、调查单位、处置意见等。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州卫生局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上一季度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重大不良执业行为要即时报送。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将其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评价的依据。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校验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5分、季度累计达到10分、年度累计达到40分者,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0分、季度累计达到20分、年度累计达到6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15分、季度累计达到40分、年度累计达到80分者,给予缓期校验并限期整改;不良积分月累计达到20分、季度累计达到60分、年度累计达到100分者,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有监督管理和记分的权力,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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