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ⅩⅩ〕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ⅩⅩ〕6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ⅩⅩ〕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ⅩⅩ〕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ⅩⅩ]345号)的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原则
(一)增资扩股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为指导,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改造股权设置,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历史积累和包袱,扩大入股面,提高入股金额,构建新的产权关系,落实股权责任,着力培育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资格,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支持全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增资扩股的工作目标
一是股权结构多样化,改造股权设置,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改变股权结构单一的状况;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原有社员的基础上,扩大入股面,积极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各
类经济组织入股;三是落实股权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类股权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风险责任;四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
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根本目的结合起来,不能简单的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三)增资扩股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入股自愿。在原有股金的处置和新股金的募集过程中,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的信心,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二是风险自担。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三是服务优惠。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社员(股东)可获得以下优惠:可优先获得贷款;在政策允许情况下,信用社在贷款规模、抵押担保条件上可适当放宽;对信用较好、与信用社存贷关系稳定的社员可实行信用贷款方式;在政策允许的浮动利率范围内,社员贷款利率可以给予优惠。四是利益共享。社员(股东)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即信用社赢利,社员按入股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分红等。
二、改造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意愿的前提下,实行统一法人或合作银行等产权制度,改造股权设置,完善股本结构,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一)股权的设置
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社员获得农村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入资格股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的,每人一个投票权。
投资股是社员(股东)在资格股基础上投资形成的股份。投入达到投资股入股起点后,获得一个投票权;每增加投入一份入股起点额度的投资股,增加一个投资股的投票权。
上述所称社员是指在统一法人联社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股东是指在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下同)。
资格股和投资股要体现共担风险、同股同利的原则,其分红标准要一致。
(二)股份设置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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