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经费管理办法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工审会字[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印发实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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