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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它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行为。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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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二)公平、公开、公正流转;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期限;

(六)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五条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必须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引导农民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促进林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第七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等。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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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集体林权流转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条下列集体森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区划为国家一级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区划为国家一级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五)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六)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一条区划界定为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除转让方式外,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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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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