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第三条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大病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第七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每人每
-1-月20元。
第八条大病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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