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3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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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
信用社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金额。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选择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种类,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
1、临时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第九条
限额控制。信用社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且信用社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贷款用途。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1、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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