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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

1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全方位、多角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九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个人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资信等级,做好综合授信,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借款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具有很强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利率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期限划分

1、临时个人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个人贷款,期限6个月至1年(不含6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个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个人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主要用于个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

(二)按贷款周转划分

1、一般个人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2、个人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三)按还款方式划分

1、个人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2、个人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四)个人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1、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

3额信用贷款外,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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