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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E5%BE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发布日期】

2010-02-11【生效日期】

2010-02-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相关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第四条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

第六条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许可检验机构数量与全国许可检验需求相适应;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

(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

第二章推荐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认定规范》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必备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推荐单位的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自荐报告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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