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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国省道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E5%BE

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农村公路

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志政发〔20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驻志各单位:志丹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志丹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四条县交通局是我县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站负责我县境内县乡道路路政管理工作。公安、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监督人员执行公务,须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六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均为公路用地。

已建成的公路,未确定公路用地权属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公路用地权属。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公路用地土地征用手续,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公路界桩。

第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搭棚、摆摊设点、砌筑围墙、开设维修厂或设置路障;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打场晒粮;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非公路标志牌,埋设管线及其它类似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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