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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创新,促进专利运用,规范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本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许可、入股等方式获得并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或显著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进行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等。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专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相关财务状况,并负责拨付资金;参与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补助资金是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引进等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特别是围绕主要发明专利的由多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构建的专利簇(或专利池)给予补助。

第六条补助标准应当根据专利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专利技术创新价值较高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但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不得高于200万元;由多个专利组成的专利簇(池)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

对于企业从本地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购买的专利,补助额度适当上浮,上浮部分补助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用于其科技成果再研发。

第七条专利价值的认定原则:

(一)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取得的专利技术,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研发投入成本进行评估

(二)对于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人变更公告确认,按转让金额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价值确定。对于同一关联主体间的专利技术转让,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研发投入成本进行评估。

(三)对于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的专利技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等证明材料进行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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