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歧山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
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现决定
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
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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