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在刑法、物权法、民商法、经济法中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其中,民商法作为私有财产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体系,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完善和落实。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概念及特点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概念
私有财产,是指由私人(自然人和非公有制企业)所合法拥有的收入、储蓄、房屋、林木、牲畜、文物、图书、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等财产。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是指由民商法对公民所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所提供的法律形式的保护。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一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补偿性,也就是如果发生私有财产侵权行为,确定施害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基于民商法理论确定的平衡侵权者、受害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防止出现赔偿获益激发人为受侵害事件,从而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经济主体的平等性,也即无论私有财产主体的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存在多大差异,他们在民商法保护中都享有同等的待遇,且遵循毫无差异的保护准则。三是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不主动干预性,也即在民商法保护过程中,只有在经济主体的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明确提出司法保护的要求时,才会启动民商法保护,而不会主动对经济主体的私有财产及行为进行干预和保护。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现存问题
(一)私有财产权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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