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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附件1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

现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清欠办(代)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建设局、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和采取理性方式解决拖欠的工资,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要按照“谁拖欠、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含劳务工程款)的,应当明示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三条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逼讨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各地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

1、农民工围堵建设单位办公场所,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施工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快速处理,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责任人应当清出建筑市场。


(未完,全文共2119字,当前显示7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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