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范文
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奖。市人才奖分设“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三条“宁波市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5人;“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县(市)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2个、铜奖3个,先进开发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1个;其他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人,“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0人,“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5人,“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每次奖励分别不超过20家单位和30人。
第四条市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市人才奖个人奖项评选对象为。爱国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智慧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市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含在甬部省属单位)。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杰出人才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中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或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做出特别优异成绩,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在国际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第一发明人;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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