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规范用地项目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是指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等进行评估,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其中申请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范围内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前款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四条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可由负责评估的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评估部门委托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第五条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当依据深圳市工业布局规划、产业导向目录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项目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或);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九)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未完,全文共3353字,当前显示10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