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非政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开办的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二、规范前置审批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3.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皖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办冠以省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三)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一)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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