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编号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乌劳〔2008〕220号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医“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的目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优化医疗资源,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医疗服务的竞争机制。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乌政办[2000]14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8]21号)规定,现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就近就医的原则,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4-6家不同层次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不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限制。参保人员在已定点的下列专科医疗机构专科住院的,(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市口腔医院、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解放军第二十三医院(精神科)、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精神科)、新疆医科大附属肿瘤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市中医医院、自治区胸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新疆维吾尔医医院)不受选择限制。其选择方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选2-3家(其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选2-3家(其中必须选择一家市属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选择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进行选择。
二、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参保人员就医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即可查询出本人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推诿参保人员就医。
三、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见附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各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领表、组织填写后,由单位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规定格式录入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及格式说明也可登录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站。网址是www.xiexiebang.com)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所在社区领表,自行填报后,由本人到参保所在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三)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各区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统一领表,交由退休人员填写后,由本人到所属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30日。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手续的,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不做变更,特殊情况下,因住址或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年12月到各区社保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危重急诊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持急诊手续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院编号
名称
地址
三级医疗机构
10000104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1号
20000105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新疆乌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284号
(未完,全文共13438字,当前显示14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