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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5篇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九条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3、原村庄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按规定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4、原村庄范围内村办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按规定予以补偿


(未完,全文共2929字,当前显示9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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