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02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04-02【生效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行为,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市内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应根据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院转诊。凡因本院条件所限需转院的病人,应先进行院内或院外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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