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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02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04-02【生效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行为,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市内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应根据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院转诊。凡因本院条件所限需转院的病人,应先进行院内或院外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未完,全文共856字,当前显示2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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