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2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11-14【生效日期】
2000-11-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市属和市辖区属医疗机构;
(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市属和市辖区属医疗机构;
(三)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后,由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开诊能力的医疗机构;
(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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